事项类型 | 公共服务 | 基本编码 | 3220NJ052000 |
业务办理项编码 | 55320102MEA464656J63220NJ05200001 | ||
行使层级 | 村(社区) | 办理形式 | 其他 |
中介服务 | 到办事现场次数 | 1 | |
特别程序 |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| 现场审核资料 |
实施主体 | 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街道紫金小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| 实施主体性质 | 法定机关 |
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| 否 | ||
办理地点 | 月香路6号紫金墨香苑4幢一楼综合窗口 | ||
办理时间 | 工作日上午9:00-12:00、下午14:00-17:30,法定节假日除外 |
- 服务对象:自然人
- 受理条件:
" 公民因从事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,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,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办理,并提交以下材料: (一)申请书; (二)拟从事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相关证明材料; (三)申请人居民身份证。"
序号 | 材料名称 | 表格下载 | 来源渠道 | 纸质材料 | 材料必要性 | 填报须知 | 详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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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身份证及相关材料 |
示例样表 | 申请人自备 | 1份 | 必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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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更多 |
办件类型 | 承诺件 | ||
法定办结时限 | 0个工作日 | 承诺办结时限 | 3个工作日 |
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| 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,能够当场办理的,应当当场办理;不能当场办理的,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;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,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。 |
不收费
办理结果类型 | 办理结果名称 |
- 设定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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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(试行)》苏公厅﹝2009﹞645号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,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原则,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。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,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。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,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,同时提交复印件。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: (一)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; (二)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; (三)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; (四)公民从事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; (五)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。 公安部、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民委、民政部、司法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国土资源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卫生计生委、人民银行《关于印发〈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公通字〔2016〕21号)以及苏公通﹝2016﹞391号文。
- 增补依据
咨询方式 | 025-85363651 |
监督投诉方式 | 025-84421142 |